汝阳县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章 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汝阳县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县离退休和退居二线的老科技工作者及其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县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县委、县政府联系我县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洛阳市老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县老科技工作者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再做贡献;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为全县老年事业和科技事业奉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县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暂设在县委办公楼四楼4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依照党的科技方针政策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行使联系老科技工作者作者的桥梁纽带职能。
(二)开展对县域企业的调研,提供针对性咨询和服务。
(三)深入农村调研,为支援“三农”服务。
(四)对本县资源摸底排队,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依据。
(五)开展科技普及与交流,组织、参与学术交流的民间团体交往。
(六)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实体和经济实体;参与或兴办老龄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较高实用技术操作技能的离退休人员和退居二线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举行重大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荣誉会员;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研究与制定协会内部办事机构人员聘用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并监督执行;
(十一)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二) 研究与决定协会的发展方向、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继续任职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工作需要,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受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可以行使以上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例会制度:
(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的职能,并对理事会负责;
(二)提出并研究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人事或工作变动意见;
(三)研究决定本会机关各职能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秘书处副秘书长的聘请和任免;
(四) 研究决定协会实体机构的兴办、废止和主要负责人的聘请与任免;
(五) 研究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总结报告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财政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所属实体应上交的税后收入或承包款项;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实行专职(驻会)工作人员与兼职(不驻会)工作人员相结合的聘用制度。兼职工作人员不设固定补贴,可按工作效益提成的方法发放。专职人员的补贴、福利可根据协会经济情况,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部门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等由派出单位解决,协会可根据情况适当补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2006年 月 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汝阳县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2006年 12月 日